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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不缴纳保险,发生工伤是否有效? #杭州就业网# #杭州找工作# #杭州人才网#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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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职场中,有时会遇到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缴社保的情况。看起来,劳动者拿到手的钱多了,同时也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支出,出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聪明的用人单位还会要求劳动者写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倘若真的发生了工伤,员工的承诺是否有效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萧山人才网 #余杭人才网 #临安人才网 #临平人才网 #富阳人才网


    2020年2月27日,尹某某入职某电力设备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2020年5月4日,尹某某向该电力设备公司提交了一份《工资补助申请表》,申请原因栏注明"由于员工尹某某自愿放弃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含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公司每月工资中给予发放保险补贴200元"。


    2020年6月7日,尹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2月28日,电力设备公司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尹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12月18日,尹某某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该电力设备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为由,拒绝承担尹某某关于工伤的赔偿费用。


    2022年3月8日,尹某某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电力公司需支付相关工伤费总计7.3万余元。


    2022年4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电力设备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尹某某各项费用总计6.8万余元。电力公司不服,遂于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电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尹某某工伤保险待遇65069元。


    《劳动法》第72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出现约定不缴社保的原因,有的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职工主动提出的,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的,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得不偿失。


    杭州就业网友情提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交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义务;既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约束。用人单位与职工私下签订约定和承诺,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无效的。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企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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