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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劳务派遣?
2025-10-14
来源:未知
点击数: 5 作者:未知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有非常明确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况是
不能
或
严格限制
使用劳务派遣的:
一、核心原则: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
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任何不符合“三性”的岗位都不得使用劳务派遣。
1.
临时性岗位
:
*
定义
:指存续时间
不超过6个月
的岗位。
*
不能使用的情况
:如果某个工作岗位是长期存在的,是公司持续运营所必需的,那么它
不属于临时性岗位
,不能使用劳务派遣。例如,一个公司常年都需要的前台或行政助理,就不能定义为临时性岗位。
2.
辅助性岗位
:
*
定义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不能使用的情况
:
岗
位被确定为主营业务核心岗位
。例如,对于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是主营业务岗位,不能使用派遣工。
3.
替代性岗位
:
*
定义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不能使用的情况
:
* 原岗位员工并未离岗(如脱产学习、休假),用工单位只是想新招一个人,这种情况不
属于替代
。
* 原岗位员工已经离职,用工单位需要填补一个长期空缺,这
不属于替代性
,而是新的长期用工需求。
二、具体明令禁止或违法的情况
除了违反“三性”原则,以下情况也明确不能或属于违法使用劳务派遣:
1.
超出用工比例
*
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
不能使用的情况
:如果公司已经达到或超过10%的比例,则
不能再新用劳务派遣员工
,直至比例降低到规定以下。
2.
派遣期限超过法定限制
*
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
二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
工作岗位存续期
是可以约定的。
*
不能使用的情况
:法律不禁止长期派遣,但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合意,通过
连续短期的派遣协议(如每次签3个月)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派遣员工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如果用工单位继续使用他,原则上应当与其
订立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员工身份仍是派遣员工)。
3.
逆向派遣
*
定义
:这是
一种典型的违法形式
。指用工单位实际上已经招聘、面试并决定了录用某员工,却不让该员工与本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强迫或诱导其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然后再以派遣的形式回到本单位工作。
*
目的
: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该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
直接的劳动关系
。
4.
自我派遣
*
定义
:用工单位自己出资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本单位工作,或者将自己的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
*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5.
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为主要用工形式
*
规定
:劳务派遣只能是补充形式,不能是常态。
*
不能使用的情况
:如果一个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生产流程大量甚至全部使用派遣员工,这是
根本性违法
的。
6.
拖欠或克扣薪酬、同工不同酬
*
规定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负有
同工同酬
的义务,即如果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派遣员工应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
不能做的情况
:以身份不同为由,支付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或者福利待遇(如餐补、交通补贴、年终奖等)存在歧视性政策。
给用工单位的建议
在考虑使用劳务派遣时,务必严格审查岗位是否符合“三性”,并履行内部的民主程序(特别是对辅助性岗位)。同时,确保派遣单位具有合法资质,并监督其履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如发薪、缴社保),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给劳动者的建议
:
如果您的工作岗位是长期、稳定的核心业务岗,或者遭遇了“逆向派遣”,应积极保留证据(工作证、邮件、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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