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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政策】| 高温暴雨季,您的权益防护盾已激活!
2025-5-3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8        作者:未知
  • 盛夏的脚步渐近,从 5 月底开始,高温与强降雨天气频繁交替,这使得职场中的安全隐患悄然增加,中暑、滑倒、电气事故等季节性工伤风险也在不断攀升。无论您是在户外辛勤作业的工作者,还是在室内办公的职员,深入了解这些工伤待遇政策知识,就如同为自己权益的堡垒加装了一把坚固的 “盾”,让权益保障更加牢靠。


    01发生工伤后,去医院看病能用医保吗?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使用医保。


    0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工伤员工或者单位需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费(门诊和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对应门诊发票)或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若有第三方赔偿,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司法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判决(调解书)或者赔偿明细。


    0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但对方逃逸,怎么办?

    第三方逃逸,可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提供《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签字并按手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逃逸)、医疗费(门诊和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对应门诊发票)或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04工伤辅助器具费用如何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当地指定工伤辅助器具厂家进行配置,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限额支付。


    05工伤伤残几级可以申报生活护理费吗?

    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鉴定有护理等级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根据三个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对应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06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07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根据政策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或有护理等级的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每年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08什么样的情形需要提前进行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

     一、工伤职工如因伤情需要到浙江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参保地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意见,提前进行审批。

    二、浙江省外长期居住异地工伤职工需要申请居住就医的,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提前进行备案。就医机构需为当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三、常驻浙江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需要申请异地工作就医的,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提前进行备案。就医机构需为当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09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发放待遇?

    一般情况下,当月1-18号提交的材料,通过审核后,当月月底拨付相关待遇款项,18号以后提交的材料,将于次月月底拨付。

    具体时间以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拨付时间为准


    来源:杭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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