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四学生,这两天开学了,几个同学聊起来暑期打工的经历。有人说是“实习”,有人说是“上班”,有什么区别吗?这是根据啥确定的?
您好!您说的“实习”和“上班”,考量依据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学生身份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以积累经验、获取额外收入为目的的假期打工,劳动时间较为短暂,用工临时性强,工资也往往采取计件或计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的模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该类在校学生的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其实质是对于专业课程学习的一种延伸,一般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但对于已经满足法定用工年龄的在校学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北京人社